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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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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08-25     信息来源: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茂府办发〔201733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茂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审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7 

 

 

  茂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布局茂县畜禽养殖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茂县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农牧产业循环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一、划定范围 

  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为茂县境内的714个乡149个行政村。 

  二、划定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 

  (二)保护优先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并重原则。切实加强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环保措施应用、养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意即如果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的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划定依据 

  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1028日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 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 号)、《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划定茂县畜禽养殖区域。 

  四、养殖规模界定 

  依据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川畜食函〔200752号)相关规定,划定了我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 

  (一)畜禽养殖场规模。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年出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五、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茂县自来水厂),从禹乡村取水口起上游2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即县城饮用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从各自相应的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地表水两侧200米的陆域、无地表流动水取水点周围100米区域(即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的一级保护区范围)。 

  2.风景名胜区。九鼎山-文镇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九鼎山滑雪场、叠溪—松坪沟风景区核心区、茂县古羌城旅游区。黑虎羌寨碉楼景观群,战国墓葬群,营盘山新石器遗址等文物保护范围和历史遗迹半径500米区域。 

  3.自然保护区。宝顶自然保护区、土地岭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县域中心城区--凤仪镇建成区上风向500米,其它风向300米的区域;其他乡镇(街道)建成区上风向300米,其它风向200米的区域。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叠溪、松坪沟、九鼎山等天然湖泊周围500米区域。县域内所有电站的人工水库上游500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县域定点屠宰场半径500米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设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半径1000米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茂县自来水厂),从禹乡村取水口上游2500米至5000米、下游200米至3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即县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从各自相应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及其地表水两侧200米的陆域、无地表流动水取水点周围100-200米区域(即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的二级保护区范围)。 

  2.风景名胜区。黑虎羌寨碉楼景观群,战国墓葬群,营盘山新石器遗址等文物保护范围和历史遗迹半径500-1000米区域。九鼎山-文镇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九鼎山滑雪场、叠溪—松坪沟风景区核心区、茂县古羌城旅游区外围500米区域。 

  3.自然保护区。宝顶自然保护区、土地岭森林公园的实验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县域中心城区--凤仪镇建成区上风向500-1000米,其它风向300-500米区域;其他乡镇(街道)建成区上风向300-500米,其它风向200-300米区域。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沿岷江上游、黑水河流域两岸水平距离20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涪江上游土门河流域(东兴乡永和村——富顺镇神溪沟口)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岷江上游、黑水河流域、涪江上游土门河流域所有支流两侧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沿G213线、G347线、城兰铁路两侧500米区域,其它县、乡公路两侧50米区域。村寨集中居住区。叠溪、松坪沟、九鼎山等天然湖泊周围周围500-1000米的区域。凤毛坪、南新、白溪等电站的人工水库上游500-1000米、下游200-300米的水域及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已建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500米区域。县域定点屠宰场周围500米—1000米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设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围1000米—2000米的区域。 

  (三)宜养区。 

  除上述禁养区和限养区外草地、林地、耕地、园地均为宜养区。畜禽宜养区域内发展畜禽养殖,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有关规定要求。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四)适用说明。 

  1.河流一侧为公路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河流至道路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道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2.铁路、公路一侧为河流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道路至河流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河流的相关规定执行。 

  3.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于2017 年底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已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难度大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六)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不履职不尽责现象发生。 

  (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推进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县内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不按划定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地的行为进行曝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实施。 

  (四)严格督查,确保实效。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执行纳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县督查办、县环保局等部门(单位)将适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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