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提案
内容:
目前,我县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但使用过程中,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如:凤仪桥的栏杆、滨河路的太阳能路灯、休息座椅等。
办法:
建议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并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
提案人 | 通迅地址 | 联系电话 | 提案人 | 通迅地址 | 联系电话 |
罗燕琼 | 县住建局 | 15196201445 | 陈 慧 | 县档案局 | 18990426997 |
谢 明 | 县气象局 | 15108169839 | 刘彩霞 | 中波台 | 18190257565 |
刘永贵 | 政协农委 | 13684395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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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罗燕琼、谢明、刘永贵、陈慧、刘彩霞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提案》(第20号)收悉,感谢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对我局的关心与支持。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对您们关于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提案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县城面积不断扩大,投入使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断增多,城市道路井盖、路灯、座椅等市政基础设施丢失、损坏等人为现象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遏制人为破坏市政设施行为,我局高度重视,并加大市政设施保护力度。结合市政设施丢失、损坏数据和情况分析,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设市政设施警示标志。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在各自井盖及检查井口上打上明显的警示和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缺损井盖的更换工作。
二、加大设施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防范并减少井盖及路灯等设施被盗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处罚力度。利用天网、摄像探头和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让广大市民都参与到市政设施的监管中来。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市政设施爱护的宣传力度,采用小手拉大手的方式,让各权属单位和广大市民都参与到市政设施的保护中来,同时设立标示标牌、公告、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呼吁爱护市政设施,倡导建立一个市政设施人人爱、市政设施人人管的文明、秩序的城市。
虽然,我局围绕关于第十五届茂县政协委员提案第20号政协提案的办理,做出了一定努力,但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狠抓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和城管监察等工作,力争把工作做的更好。
最后,感谢各位委员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们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茂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